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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礦井總生產調度室、安全監控值班室等有關人員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井下做“超限斷電”、“風量不足”、“分站故障”等檢查實驗時,觀察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人員、礦井總調度室人員的反應如何(是否警惕性很高,及時詢問超限原因,處置迅速)。觀察集團聯網或縣級聯網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及上一級調度人員反應如何(是否及時詢問瓦斯超限原因,是否處置迅速)。
查閱礦安全監控中心記錄和礦井調度記錄,看瓦斯超限時間記錄,看集團公司聯網或縣級聯網中心站值班人員及上級調度人員詢問情況記錄(在礦安全監控中心站記錄本和礦井調度記錄本上應當顯示上級聯網值班人員詢問時間、指示等)。如礦安全監控中心站記錄本和礦井調度記錄本沒有上級聯網值班人員及上級調度人員詢問記錄,則極有可能是上級安全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和上級調度人員玩忽職守。
事故調查期間以礦安全監控中心站和礦井調度記錄為準,上級記錄(指詢問情況)僅作參考。如果只有上級自己的記錄,不能作為憑據,必須有礦井記錄作為佐證。
(2)查閱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瓦斯日報表和歷史檢測曲線等,看有無瓦斯超限情況或瓦斯超限斷電情況。如有超限或斷電情況的,查閱礦長、總工等批示情況,查閱調度室有關記錄、監控中心站有關記錄等,看領導及調度人員是否“反應迅速,處置正確”。
(3)查閱應急救援預案是否符合礦井實際,是否進行過演練以及出現的問題改進方法等。
(4)查看礦井輔助救援隊伍、物質、裝備、人員配備及其訓練狀況。
(5)查看小煤礦與就近的專業救援隊伍訂立的救援協議。
(6)井下現場查看井下避難所位置是否合理、可靠。
(7)井下在工作面人員不知情的情況下,作“瓦斯超限或超限斷電”試驗,觀察工作面領導及工人的反應情況。
(8)詢問值班、帶班人員的職責和權力規定以及執行情況。在發生瓦斯報警或斷電情況下,調度值班人員是否有權力下達緊急撤人的命令。
(9)詢問井下工人,在什么情況下,工人可以自行緊急撤離工作地點升井,礦方照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