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排水系統
作者: 時間:2019-10-08 10:00
(1)煤礦必須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能夠正常排水。
(2)井下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或另外增加排水能力。
②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③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匹配,并能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有突水淹井危險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水能力泵房。
(3)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閂。
(4)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 rri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h。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與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應由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專門設計,由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5)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一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6)采用平硐泄水的礦井,平硐的總過水能力應不小于歷年最大滲入礦井水量的1.2倍。水溝或泄水巷必須比主運輸巷道標高低。
(7)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區建設新井時,應在井筒底留設潛水泵窩,老礦井也應改建增設。井筒開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8)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9)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