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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的規定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瓦斯抽采系統:
(1)一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一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①大于或等于40 m3/min;
②年產量1.0~1.5 Mt的礦井,大于30 m3/min;
③年產量0.6~1.0 Mt的礦井,大于25 m3/min;
④年產量0.4~0.6 Mt的礦井,大于20 m3/min;
⑤年產量小于或等于0.4 Mt的礦井,大于15 m3/min。
(3)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2.應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統的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礦井,應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1)瓦斯抽采系統抽采量可穩定在2 m3/min以上。
(2)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采服務年限在5年以上。
當不具備建立全礦井抽采瓦斯系統而個別區域瓦斯涌出量不小于3 m3/min時,可采用局部抽采。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的必要性
從安全生產的角度考慮,采掘工作面實行瓦斯抽采必要性的判斷標準是:采掘工作面的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通風所允許的瓦斯涌出量,即采掘工作面設計風量小于稀釋瓦斯所需風量,亦即有下式成立時,抽采瓦斯就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