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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安陽龍山煤礦為例,對其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的必要性進行分析。
1.回采工作面抽采瓦斯的必要性分析
當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高于通風能力所允許的瓦斯涌出量,單靠通風稀釋無法達到設計產量時,即有下式成立,瓦斯抽采就是必要的:
根據上式,龍山煤礦回采工作面如果不采取抽采瓦斯措施年產量僅僅為228. 97 kt/a,根本不可能達到設計的產量;如果要達到年產量為0.6 Mt/a必須進行工作面瓦斯抽采,因此回采工作面抽采瓦斯是必要的。
2.掘進工作面抽采瓦斯的必要性分析
在設計的掘進速度下,當掘進工作面通風能力小于稀釋瓦斯所需的風量,即下式成立時,抽采是必要的:
經過計算,安陽龍山煤礦的掘進工作面在600 m3/min的通風能力下,目前無須采取抽采瓦斯措施也勉強可以達到150 m/月的掘進速度。但掘進工作面在實際生產過程中瓦斯經常超限,其絕對瓦斯涌出量已經達到4.56 m3/min,超過《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范》“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的規定。
綜上所述,結合實際生產情況,安陽龍山煤礦在生產期間為達到0.6 Mt/a的產量,必須采取抽采瓦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