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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規定: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壓開采”,但必須有上級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1)查閱礦井煤系地層綜合柱狀圖、鉆孔圖、采掘工程平面圖、地質地形圖、地質報告、礦井水文地質圖、水文觀測資料等,看礦井所采煤層與主要含水層的距離,看中間有無隔水層和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壓力,對比判斷出該礦井是否有帶壓開采的煤層或工作面。
(2)查看帶壓開采是否有經過上級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3)查閱礦井“帶壓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看是否按上級批準的措施執行。
(4)查閱落實“帶壓開采”措施的記錄、檢測資料等,看是否真正落實措施到位,措施落實到位后防治水效果怎樣。
(5)對有突水淹井危險的含水層和含水構造帶,查看是否使用了物探、鉆探等方法將含水區域探查清楚并繪到圖紙上,是否按防治水設計要求進行疏水或注漿堵水或分區隔離等。
(6)查閱礦井生產調度日志、礦井安全檢查記錄、礦井防治水有關資料,看礦井采掘工作面是否有突水的現象發生過;發生過突水現象的礦井是否按“帶壓開采”管理,是否有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