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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設備的隔爆外殼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即不傳爆性),就是失爆。
1.井下隔爆型電氣設備常見的失爆現象
(1)隔爆外殼嚴重變形或出現裂紋,焊縫開焊以及連接螺釘不齊全、螺扣損壞或擰入深度小于規定值,致使其機械強度達不到耐爆性的要求而失爆。
(2)隔爆接合面嚴重銹蝕、由于機械損傷、間隙超過規定值、有凹坑、連接螺釘沒有壓緊等,達不到不傳爆的要求而失爆。
(3)電纜進、出線口沒有使用合格的密封膠圈或根本沒有密封膠圈;不用的電纜接線孔沒有使用合格的密封擋板或根本沒有密封擋板而造成失爆。
(4)在設備外殼內隨意增加電氣元、器件,使某些電氣距離小于規定值,或絕緣損壞,消弧裝置失效,造成相間經外殼弧光接地短路、使外殼被短路電弧燒穿而失爆。
(5)外殼內兩個隔爆腔由于接線柱、接線套管燒毀而連通,內部爆炸時形成壓力疊加、導致外殼失爆。
外殼失爆主要是由于安裝、檢修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以及使用、維護不當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必須嚴格按照隔爆質量標準要求,在安裝、使用、維護和檢修中,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標準、才能防止失爆。
2.電氣設備防爆要求
為了保證井下電氣設備安全,防止由電氣設備運行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必須加強井下電氣設備的防爆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1)井下電氣設備防爆管理工作,由防爆設備檢查組全面負責,集中統一管理。
(2)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由指定的、經集團公司(礦務局)考試合格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3)在日常運行中,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查和定期檢查、明確規定檢查內容和日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應做好記錄。
(4)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應立即處理和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5)運行中的防爆電氣設備,應進行編號,實行牌板管理。有故障的設備,應由專人負責,進行更換或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