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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監察內容
(1)瓦斯治理隊伍情況。
(2)瓦斯管理制度是否切合該礦實際,是否符合《規程》要求,是否真正落實。
(3)防治瓦斯的措施及落實情況,瓦斯檢查是否按規定執行。
(4)是否存在瓦斯積聚的地點,是否按規定正確排放瓦斯。
(5)采掘工作面風流、回風流的瓦斯是否超限,瓦斯超限時是否按《規程》要求采取措施。
(6)瓦斯監測傳感器的設置、報警、斷電濃度及控制斷電范圍的設定是否符合規定。
(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按規定采取開采解放層或頂底板長鉆孔抽放等區域治理措施,抽采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要求,防突“四位一體”是否到位。
(8)爆破作業時是否使用水炮泥,并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
2.主要檢查方法
1)查閱資料
(1)查閱礦井瓦斯治理隊伍建設情況資料。
一看礦井有無總工程師(鄉鎮煤礦或稱技術礦長);
二看總工程師(技術礦長)有無學歷證書;
三看總工程師(技術礦長)是否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獲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四看礦井瓦斯檢查員有多少人,是否符合礦井安全生產的需要,瓦斯檢查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并獲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
五看安全監控系統是否正常使用,瓦斯探頭是否正常校驗,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并有資格證書;
六看礦井瓦斯含量是否屬于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建立有專職抽放隊伍并實施了瓦斯抽放治理,是否實施開采保護層治理瓦斯;
七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配有專職通風副礦長、通風副總工程師和專門地測副總工程師。
(2)查閱瓦斯管理制度、瓦斯抽放制度、瓦斯檢查制度等制度是否健全,瓦斯管理制度是否與本礦實際相適應,瓦斯管理各項工作是否落實到人。
(3)查閱瓦斯日報表、瓦斯檢查手冊(瓦斯檢查員人井檢查攜帶,上井后交由區隊保管)、瓦斯檢查牌板(在井下瓦斯檢查點)、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的瓦斯監控數據,對照檢查數據是否按實際檢查情況填寫、按最大值報出,從而分析礦井瓦斯管理現狀。
(4)查看礦長、總工審閱瓦斯日報表情況,查礦長、總工對瓦斯超限的批示以及有關人員對批示的落實結果記錄。如果礦長或總工程師對瓦斯超限情況只簽字而沒有批示有關人員查找超限的原因,或有批示,而有關人員沒有去查找超限的原因或者沒有落實的結果,則說明該礦瓦斯管理不夠嚴格或不認真。應當敦促該礦認真加強瓦斯管理,落實瓦斯管理的責任。
(5)查看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瓦斯監控歷史數據,必須能實時反映監控場所瓦斯的真實狀態,并將監測數據保留兩年以上;調出采掘工作面近三個月的瓦斯監測實時曲線,查看瓦斯超限的次數和數值。
(6)查閱當月的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看瓦斯檢查點設置是否齊全、合理。
(7)查閱《回采作業規程》、《掘進作業規程》中瓦斯管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8)查看礦井配備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臺數是否夠用,瓦斯報警儀是否合格,安全管理人員和區隊長、班組長、井下電工等人入井是否隨身攜帶瓦斯報警儀。瓦斯報警儀是否礦井集中管理、按時維修。
(9)查閱礦井通風系統圖、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看礦井通風是否合理,有無不符合規定的不合理通風現象,有無非正規回采工作面。
(10)查閱掘進通風管理和瓦斯管理情況,是否配備并安裝使用了“雙風機,雙電源”、“風機自動倒臺”、“三專兩閉鎖”、“停風瓦斯超三分閉鎖風機”等治理掘進瓦斯超限的裝置。查看這些裝置的管理情況如何。
2)井下檢查
(1)查看采掘面瓦斯牌板,看瓦斯檢查員檢查的次數和時間是否符合《規程》規定;對照瓦斯檢查員攜帶的《瓦斯檢查手冊》,看是否與瓦斯牌板上填寫的一致;再對照瓦斯監測傳感器顯示的數據,看是否懸殊較大。
(2)現場讓瓦斯檢查員實測采掘面或采區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CO2的含量,一看瓦斯檢查員操作是否熟練;二看檢查的瓦斯是否與瓦斯傳感器相近,結合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顯示,從中判斷三個瓦斯檢測儀器的準確程度,從而判斷礦井瓦斯管理情況是否到位。
(3)在檢查中,實測回采工作面回風巷道中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下巷回風時是下隅角)是否存在瓦斯超限和瓦斯積聚現象;查看回采面上隅角懸掛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數據是否與現場檢查的一樣。
(4)井下查看瓦斯傳感器的設置數量和位置,并用光學瓦斯檢定器測定數據與傳感器對照。
(5)查看局部通風機管理是否到位,具體見局部通風機檢查方法。
(6)檢查高瓦斯礦井及突出礦井的瓦斯抽采情況是否到位(見瓦斯抽采檢查方法)。
(7)突出礦井“四位一體”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到位,具體見相關檢查方法。
(8)詢問采掘面工人和班組長,并查看爆破時水炮泥使用情況,爆破制度執行情況,具體檢查見相關檢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