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救護指揮員條件
作者: 時間:2019-10-08 10:00
《礦山救護規程》第5.1.5條規定:
①大隊指揮員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及其相關知識,熱愛礦山救護事業,能夠佩用氧氣呼吸器,從事礦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經國家級礦山救護培訓機構培訓取得資格證的人員擔任。大隊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大隊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中級以上職稱。
②中隊長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及其相關知識,熱愛礦山救護事業,能夠佩用氧氣呼吸器,從事礦山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并經培訓取得資格證的人員擔任。中隊長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中隊技術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并初級以上職稱。
③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25周歲以下,身體符合礦山救護隊員標準,從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并經過培訓、考核、試用,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④救護隊指戰員每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人員應立即調整。企業應根據其自身狀況安置工作。
⑤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0歲,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45歲,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但根據救護工作需要,允許保留少數(指戰員和隊員分別不超過1/3的)身體健康、能夠下井從事救護工作、有技術專長及經驗豐富的超齡人員,超齡年度不大于5歲。
超齡人員每半年應進行1次身體檢查,符合條件方可留用。